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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071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9-08 |
发文机关: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主题词:移交拣选文物;未按规定;处罚 |
标题: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
主题分类:文物 | 发布日期:2020-09-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