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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070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9-08
发文机关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查封
标题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9-08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时间:2020-09-08       大    中    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