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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4336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03-13
发文机关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词文化行政管理体制
标题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日期2018-03-13

沁源县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8-03-13       大    中    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政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县文化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文化局在文化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文化重要政务和事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县文化局政府信息,是指文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县文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信息共享、对外公开先对内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文化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股室按职能分工做好本股室信息公开工作。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又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公开事项 

 

  第六条 应公开的事项  

  (一)文化政策法规  

  1.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文化工作政策文件;  

  3.文化工作制度、规定、标准、规范及其执行情况;  

  4.领导讲话、经验交流材料。  

  (二)文化规划统计  

  1.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文化工作年度要点;  

  3.文化事业发展统计。  

  (三)与公众相关的事项  

  1.重大文化活动;  

  2.文化信息与动态;  

  3.重大工程进展情况;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文化事件情况;  

  5.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  

  (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县文化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有关申请表格等。  

  (六)信访事项  

  1.文化部门信访工作制度、规定;  

  2.局领导公开接访日程安排。  

  (七)机构设置等情况  

  1.县文化局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人事任免、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等;  

  2.县文化局的地址、电话、网址;  

  3.县文化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其他依法和依申请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事项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上报公文涉密不得对外公布的;  

  (三)正在研究制定中的文化政策,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文化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八条 各类文化行政事务公开的主渠道是“沁源县政府网站”(http://www.qinyuan.gov.cn)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布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  

  第十条 通过信息公开栏和公示栏等方式,公开需要办事人知晓的单位基本情况、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相关制度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文化局各股室负责人负责对本股室应公开的政务、事务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二条 各股室拟公开的内容,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对外发布。对更大范围的公开,由局办公室开会研究决定,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通过新闻报道、网上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暂不宜公开或不公开的事项,应由职能股室提交局办公室审核。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经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股室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文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沁源县文化局     

                                                                201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