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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9-0022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9-09-16 |
| 发文机关:审计局 | 主题词:审计;职业;要求 |
| 标题:审计职业要求 | |
| 主题分类:审计 | 发布日期:2019-09-16 |
一、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
(四)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三、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五、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六、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二)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四)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