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17-4275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7-05-09 |
发文机关:审计局 | 主题词:行政;资格;制度 |
标题:沁源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 |
主题分类:审计 | 发布日期:2017-05-09 |
为了加强对全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正确使用《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等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依法行政,现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沁源县审计局设立的股、室及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依法行使职权。
二、沁源县审计局依据审计署规定外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参与审计工作的外聘人员只能以沁源县审计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沁源县审计局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持证执法。
四、《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等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和管理,依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审计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件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审计执法行为。
六、依法执行下列公务时,审计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山西省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