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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371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9-17 |
发文机关:司法局 | 主题词:拒绝;援助;处罚 |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0-09-17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