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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8190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12-16
发文机关司法局 主题词执法;案卷;规范
标题沁源县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2022-12-16

沁源县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时间:2022-12-16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者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按照一定顺序排列并装订归档的案件档案。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文书材料、证物袋、备考表组成。

文书材料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者电子介质。

文书材料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制作完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应当按年度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种类,按照年度、机构和一案一号等要求予以单独立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行为,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中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

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确认章,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提供人、核对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不放入行政执法案卷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包括:

1)重份材料;

2)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复印件;

3)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4)其他不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立正卷和副卷。没有不宜对外公开材料的,可以不立副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副卷材料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并结合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之间的联系进行排列,其排列顺序可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执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一)行政许可案卷正卷材料:

1.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不予变更、准予延续、不予延续、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2.行政许可申请表(书);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4.行政许可材料补证通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8.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9.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

10.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11.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1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13.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14.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5.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6.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7.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所需时间通知书;

18.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

19.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整改情况材料;

21.征求意见函;

22.反馈意见;

2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24.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25.行政许可收费凭据;

26.送达凭证;

27.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副本。

(二)行政处罚案卷正卷材料: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含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现场照片(图片,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截图)证据;

6.抽样取证通知书;

7.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0.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1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整改情况材料;

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4.陈述申辩笔录;

15.听证通知书;

16.听证笔录;

17.案件移送函;

18.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19.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20.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

2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2. 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23. 送达凭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副卷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如下:

1.立案(受理)审批表;

2.审查审批表;

3.结案审批表;

4.听证报告;

5.集体讨论笔录;

6.签发文书底稿;

7.有关负责人批示意见;

8.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纸质文书材料应当使用电脑打印或者用碳素(或者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对不利于保存的纸质文书材料,应当进行复制。

纸质文书材料一般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纸张过大的应当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或者有字迹的应当粘贴衬纸,纸张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纸张上不得有订书钉、回形针等异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文书材料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作为载体的,应当保证载体的有效性、可读性;入卷时,应当在相应的装具上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入卷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无法装订的可以装入卷底证物袋内,同时在证物袋上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

不能附卷的证物,应当另行存放,并与案卷互相标注相关档案信息。

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实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十四条  重要的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内文书材料应当统一用打码机打印页码。

卷内文书材料除空白页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页面均一页编一页码;页码应标注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照片、图表正面难以编印面码的,可编印在背面左上角。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采用无酸软卷皮装订。

案卷封面应包含档号、案卷类别、卷宗号、案由(事项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机关、承办人员、收案(受理)日期、结案(决定)日期、归档日期、归档期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装订和管理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文书材料立卷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其规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