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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259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1-30 |
| 发文机关:市监局 | 主题词:疫情;防控;通知 |
| 标题:沁源县市监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1-30 |
各市场开办者、活畜禽经营户、药品经营企业及餐饮单位:
根据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相关精神,按照《中共沁源县委办公室、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场开办者,禁止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办集市、集会。
二、餐饮单位。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6号文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停止聚集性就餐活动的通告》精神,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全县所有餐饮饭店(包括乡镇、农村饭店及流动经营饭店)停止聚集性就餐经营活动。
三、活畜禽经营户。辖区市场开办者、活畜禽经营户立即关闭活畜禽市场,不得交易。禁止所有活畜禽交易,全面清空交易场所内的活畜禽,并按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活畜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畜禽的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药品经营者。一要保证渠道合法。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保证退热、抗菌、抗病毒类药品和医用口罩等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购进渠道合法,不得非法购销假劣药品、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二要严格销售管理。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销售退热、抗菌、抗病毒类药品时要登记患者信息,遇到有感冒发热症状的患者,要正确引导患者立即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三是严禁哄抬价格。各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确保防治相关产品充足供应。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及时供应,避免出现缺货、断货现象。四要加强防护宣传。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积极向购药群众宣传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特点和预防、诊疗的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五、做好自身防控。各市场开办者、活畜禽经营户、药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要主动做好自身及雇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发现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及时隔离并引导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本通知发出后,各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户、药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对经通知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对各活禽交易场所、药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