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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601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2-16 |
发文机关:人社局 | 主题词:参保;注销;机关事业单位 |
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经办规程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22-12-16 |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 00 下午2: 30--6: 00
咨询监督:0355-783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