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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580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6-01 |
发文机关:人社局 | 主题词:登记;养老保险;参保; |
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22-06-01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附件1) , 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副本);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单位出具的社保专管(经办)员介绍信及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本规程实施前已成立但未进行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按第三条规定到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按上述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 00 下午2: 30--6: 00)
咨询监督:0355-783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