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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0-10 |
发文机关:沁源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沁源县第十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3号建议(意见)的答复 |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日期:2024-10-10 |
尊敬的李东辉等11名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野外优质药材资源保护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办理后,现答复如下:
为保护野生优质药材资源,县政府每年6月份对连翘采青发出禁采通告,保证连翘按季节正常生长。
具体内容如下:
连翘是我县的大宗中药材,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年来,各地出现的连翘抢青采摘现象,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破坏,而且使连翘品质下降,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连翘资源,确保连翘药材的品质和品性,防止在采摘过程中发生早采和破坏性采摘,实现保护和持续利用并重,
进一步规范我县野生连翘和人工抚育连翘采收秩序,县政府决定,加强连翘采收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抢青采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据连翘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我县气候特点,连翘的采摘最佳时间确定为每年的立秋(2022 年 8 月 7 日)之后,在此之前的一切采摘、收购、销售行为,均视为抢青采收,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并由公安部门依据《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严禁连翘采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内连翘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宣传引导,明确管理责任。连翘主产区内的各村委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召开会议、刷写标语、张贴告示,把禁止连翘抢青采收的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各乡镇要成立巡逻队,各村委要采取设卡检查、专人看管等措施,发现连翘采青采收行为立即制止和处理。
三、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加强对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的打击。县林草局及森林公安派出所对未到采收期采摘连翘、进行掠夺式采摘的行为,要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到采收期在我县范围内收购不合格连翘的企业和商贩,要以经营假劣药材行为予以查处。对林地经营、承包“四荒”地发展连翘种植的各类主体,要加强其利益的保护,擅自到承包区内采摘连翘及其它中药材的,一经发现,公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予以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要加强连翘市场趋势、抢青危害性等信息宣传,增强中药材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自觉抵制抢青采摘和收购行为。
四、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严禁连翘抢青采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增强广大农民杜绝连翘抢青采收的自觉性。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连翘采青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感谢您对政府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部门负责人:孙红丽
承 办 人:孔庆霞
联 系 电话:0355—7838540
沁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