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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919
发文字号沁民字〔2021〕72号 发文时间2021-04-01
发文机关沁源县民政局 主题词临时救助;标准;调整
标题沁源县民政局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1-04-14

沁源县民政局关于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4-01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适应社会救助新形势,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长治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民发20197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临时救助的工作实际,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县临时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我县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按照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对象和支出型困难对象实施救助。支出型贫困对象是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收入或家庭收入减去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符合“事后救助原则”的家庭。刚性支出按照《沁源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沁民字2020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按照家庭核算,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申请对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可以按个人提出申请。 

  乡(镇)临时救助最高标准3000元。县民政局救助标准3000-15000元。同一家庭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救助一次,不同事由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非本地人口在我县发生情形严重的意外事件或者我县人口因重大意外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救助额度可以超过封顶线,需要提请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一、急难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可以是我县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户籍人口)也可以是外地人口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意外急需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因各种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1.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初诊诊断为重大疾病(参照省定的重大疾病种类)时,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按2000-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医前救助;低收入对象按1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2.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低保对象,经医前临时救助过,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缴费催款单额度的70%给予医中临时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7000元;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对象,住院治疗中确因缴费困难的,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缴费催款单额度的60%给予医中临时救助,封顶线不得超过10000元。 

  3.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低保对象发生死亡时,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时是特困对象的,享受特困丧葬费,不再给予丧葬临时救助。 

  4.遭遇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伤害或损失生活暂时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对象,根据困难情况,给予3000-15000元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因学支出型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保对象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的,新考取的按5000元救助,非新考取的按3000元救助; 

  2.低收入对象家庭中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的,新考取的按3000元救助,非新考取的按2000元救助; 

  (二)因病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重病家庭,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对象类别、家庭人口(按照低保对象的家庭界定)和困难持续时间及当年低保标准(测算统一按照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基数)进行分类分档救助: 

  特困供养对象:个人自费部分实行全额救助,15000元封顶。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保对象:自费部分在10000以下的,按四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4);自费部分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五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5);自费部分在20000-30000元(含)的,按七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7),最低不低于5000元;自费部分在30000以上的,按十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0),最低不低于7000元,最高均不超过封顶线。 

  低收入对象:自费部分在10000以下的,按3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3);自费部分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四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4);自费部分在20000-30000元(含)的,按五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5);自费部分在30000-40000元(含)的,按七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7);最低不低于5000元;自费部分在40000以上的,按十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0),最低不低于7000元,最高均不超过封顶线。。 

  支出型困难对象:自费部分在10000以下的,不予救助;自费部分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三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3);自费部分在20000-30000元(含)的,按四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4);自费部分在30000-40000元(含)的,按五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5);自费部分在40000-50000元(含)的,按七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7);最低不低于5000元;自费部分在50000-60000元(含)的,按八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8),最低不低于6000元;自费部分在60000以上的,按十个月持续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人数*10),最低不低于7000元;最高均不超过封顶线。 

  因病支出型家庭临时救助金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保对象最高不超过自费部分的70%,低收入对象最高不超过自费部分的50%,支出型困难对象最高不超过自费部门的30%,最高均不能超过15000元的救助封顶线。 

  三、其他救助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上述条款没有涵盖的,由乡镇和县民政局集体上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此规定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从此规定出台之日起,沁民字202048号文件废止。 

    

    

    

  沁源县民政局 

  2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