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沁源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20-2582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5-02
发文机关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5-02

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05-02       大    中    小     

各乡(镇)民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管理水平,完善动态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依据《长治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动态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长民发2020﹞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民政局局务会议研究,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  “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救助规定,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

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和特困供养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关于申请、审批工作有关情况的规定

(一)低收入认定

各乡(镇)要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12号)规定,以收入认定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等方式,积极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暂定为低保标准的1.5倍。

(二)保障范围

1、乡(镇)要坚持城乡低保按户施保为主、按人施保为辅,既要防止“一刀切”的按户施保、又要防止简单化的“保人不保户”。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坚持按户纳入低保;因重残(一二级残疾、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职业或收入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排除对象除外)未发现问题的,单人单户纳入低保范围;重病家庭按照沁政办发201959号文件规定核算收入,符合单人纳入的可以单人单户纳入低保。

2、近两年内购置商品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不符合“事后救助原则”的家庭不纳入低保范围。

3、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家庭不纳入低保范围。

4、申请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收入丰厚企业职工(稳定收入等于或高于我县编制内事业单位人员收入的)的本人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临时救助。如该对象家庭成员患重病且无稳定收入,家庭核算收入符合沁政办发201959号文件中“支出型”单人纳入低保的,可以将重病人员单人纳入低保。

5、对于因计划生育、民间过继等各种原因造成老年人户籍登记有子女,但经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认定并未与该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该子女可认定为非法定赡养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三)分类施保范围

分类施保实行户人结合施保。对于低保对象中患重残(一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和重病(诊断为39种省定病种和“支出型”)对象、子女未成年或正在上学的单亲家庭,对其低保家庭按户实施分类施保;对于低保对象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正在就读高中以上学校的学生,对其本人按人实施分类施保。同时符合按户施保和按人施保的按户施保。

对分类施保对象,在原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当年低保标准的10%分类施保金,增加后的低保金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纳入分类施保后,每年提标时,相应按提标部分10%增加分类施保金。

(四)落实“一事一议”机制

脱贫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和低收入对象,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核对未发现问题,且不含直接排除项的,家庭人均收入虽超出低保标准经核实确实困难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可启动“一事一议”,纳入低保范围,每个乡(镇)“一事一议”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不能超过本乡(镇)在保对象的2%。“一事一议”需要乡(镇)人民政府集体上会对需“一事一议”纳入低保的对象逐户进行详细研究,逐户给出审核意见,该户资料要注明“一事一议”纳入对象,附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单独备案。“一事一议”是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的,不能对政策、整村或多户的情况统一进行“一事一议”。

(五)失能及高龄人员认定

对于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可不经过个人申请,由各乡(镇)直接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于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重病(省定39种病种)和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人员,可不经医疗部门鉴定,凭诊断书和残疾证由各乡镇直接纳入失能补贴范围;对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无诊断或残疾证但事实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人员,经村委会和乡镇调查属实的可以由乡镇填写入户调查表签字后纳入失能补贴发放范围。

(六)审核审批程序

在审核审批期间存在生活困难的,可以临时救助给予先行救助。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网上审批”,取消线下纸质审核审批,依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线上审核审批。

(七)死亡终止时间界定

每月20日前由各村村委会主任签字向乡(镇)民政服务中心报告低保、特困对象死亡统计表(无死亡对象填报零签字盖章)。每月25日各乡(镇)民政服务中心把民政中心主任、分管领导签字的低保、特困对象死亡统计表民政局(无死亡对象填报零签字盖章)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要及时终止低保和特困供养待遇。低保对象在30日之前死亡的,由乡镇将低保资金停发暂存乡镇民政事业费账户,次月下拨低保资金时冲减,低保对象在30日之后死亡的,于下月终止并停发低保金,死亡当月领取的低保资金不予追回。特困供养对象死亡的,于下季度终止并停发救助金,下季度发放死亡丧葬费时扣除死亡后领取的供养资金。

(八)赡抚养费的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赡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扶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50%)。赡(抚、扶)养费的计算均为家庭对家庭计算。因大病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村(社区)民主评议,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出型贫困对象,超出劳动年龄无稳定收入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对于赡(抚、扶)养义务人为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或收入明显偏低的灵活就业人员,(抚、扶)养义务人应付的赡(抚、扶)养费可按低保标准的30%计算,提交民主评议通过。赡(抚、扶)养费的计算按照家庭对家庭计算。

(九)支出型贫困认定

各乡(镇)要充分考虑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有效解决“支出型贫困”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依据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况,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估其家庭贫困程度,将符合支出型贫困条件的纳入低保的范围。

支出型贫困是指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个人住院结算单自费部分、医保不予补偿部分和日常维持大病所需的药品支出(必须有相关证明票据)、特殊病人或者残疾人日常维持生命所需的特殊食物(必须有相关医疗诊断和三个月以上购买食物的单据)、因在外就医所需的基本交通、住宿费(必须有与住院期间病例材料相吻合的交通票据和住宿发票,但交通和住宿标准不能超出市场正常标准)、子女就读中专(含高中)以上学校(不含择校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以学校统一出具的收据发票为准)等,具体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由各乡(镇)确定。

三、  关于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相关规定

(一)建立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

乡(镇)要建立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村(居)委会干部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20日前向乡(镇)(街道) 民政服务中心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社区(村)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民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包村干部和驻村协理员作用,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尤其是死亡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于每月25日前报乡(镇)民政局。乡(镇)民政局根据动态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加强对救助对象信息管理。

(二)建立救助对象定期报告制度

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在享受待遇期内,必须按要求定期到村(社区)委会或乡(镇)街道)申报收入、财产、人员等家庭变化情况,对救助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而主动申报推出的,可保留3个月低保待遇;对社会救助对象不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依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民政局决定停止低保、特困供养,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经核实确系家庭困难无法承担追回资金的,可由县乡启动“一事一议”免予追回。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增强公示实效。乡(镇)审核结果和县民政局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不少于7天,有条件的社区(村)实行长期公示其中对涉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等特殊困难群众隐私的,可“一事一议”免予公示。

(四)改进民主评议。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确实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入户调查等程序后直接做出认定。对重病重残等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开辟绿色办理通道,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五)规范资金发放。县民政局于每月底(季度最末月底)前将下月(季)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拨付函报县财政局,各乡镇民政服务中心要确保在每月(季)初10日前将救助金拨付代发银行,确保救助对象能按时足额领取到救助金

(六)加强宣传培训。县民族局每月召开一次全县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例会,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以会代训,乡(镇)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实现乡(镇)、村居培训全覆盖,使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特别是村(居)级民政专干全面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目标、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标准制定、救助方式等政策规定,切实将低保及特困供养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沁源县民政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