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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6432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22 |
| 发文机关:沁源县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22 |
一、救助范围
我县常住人口(含非本地户籍人口)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二、申请办法
困难对象向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由乡镇民政服务中心按照文件核算家庭收入和支出,核算救助标准在3000元以下的在乡镇直接审批;救助标准在3000元-10000元的由乡镇民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局务会议审批;救助标准在10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提交县困难群众救助领导组进行审批。
三、提供资料
1、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
2、家庭日常经济状况证明。低保(特困)对象可凭低保(特困)证直接认定其日常经济状况;低收入对象和其他困难对象的日常经济状况要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并填写《调查表》。
3、申请事由证明。遭遇意外事故的,要有公安、交通等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患重大疾病的,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就医情况证明;上大学的,要有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4、其他报销、补偿、救助等方面的证明。
5、信用社卡号复印件。
四、救助流程
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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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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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进行调查,核算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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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乡级救助的上会审批,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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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县级救助的提交县低保中心审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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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县民政局局务会议审批,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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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县级领导组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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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