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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0957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8-05 |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发布日期:2023-08-05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各执法站、队、股室应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以部门实际持证执法人员数量为基础,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人一台。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七条 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