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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0954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7-15 |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标题:沁源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发布日期:2023-07-15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更好地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为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重大案件应当提请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由局负责人、分管领导、行政执法科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八)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办案机构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会人员就案件的处理决定提出各自意见。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定内容。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审阅和签名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八条 办案机构按照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集体会议研究形成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罚档次。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