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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0950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5-15 |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执法公示 |
| 标题:沁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公示制度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发布日期:2023-05-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公示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执法部门是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记录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 主动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事项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理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事后公布 主动公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经请示上级部门同意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方式及要求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
心、信息公示平台、融媒体等现代化信息平台,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综合服务窗口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根据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