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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2219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10-17
发文机关沁源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执法;检查
标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日期2018-10-17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时间:2018-10-17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执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时,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