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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40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7-29
发文机关沁源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
标题沁源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日期2024-07-29

沁源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时间:2024-07-29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1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精神,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沁源县交通运输局直属执法机构及局机关相关股室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风险分类监管、互联网+监管、智能监管和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关联运用,并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

第二章 抽查工作计划

第六条 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抽查比例: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

(二)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

  (三)抽查比例频次设定合理,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

(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重点交通运输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六)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第七条 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应当于每年3月份前完成,明确计划名称、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等。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信用网站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抽查事项与名录库

第八条 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以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参与。

第四章 抽查行为规范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抽查事项清单,从监管对象名录库或分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定向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确定后,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但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可另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三条 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阅相关业务系统和公示系统,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还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甄别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合理确定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提升监管效能。检查对象半年内被再次随机抽取的,只要首次抽查检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对本次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应表明身份,当场出示相关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按照明确的检查项目及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应及时按规定采集和保存,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三)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监管措施。

(四)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等,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被检查对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已注销或者正在组织清算、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致使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可以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发现被检查对象已迁出,应当告知新登记机关,由新登记机关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交由原登记机关录入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录入监管平台或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可以对执法检查部门的检查结果提出异议,检查部门应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经被检查对象确认后,重新视为检查结果,并重新公示。

    第十八条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对检查结果中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应当由抽查任务发起或者组织单位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