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3-4824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9-28 |
| 发文机关:沁源县教育局 | 主题词:招生;方案 |
| 标题:沁源县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23-09-28 |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3〕8号)、《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字〔2023〕4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和秩序,着力解决“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招生改革,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招生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高质量普及高中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小学
1.小学入学坚持“划片、免试、就近”原则,采取“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家长社会监督”方式组织实施。
2.小学入学必须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
(二)初中
初中采取“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对口直升、家长社会监督”和“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普通高中
沁源一中按照“计划公开、自愿报考、网上统一录取”的原则招收高一年级新生。
三、招生入学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
1.县城小学,严格执行《山西省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长治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除大班额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字〔2019〕33号)《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完成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函〔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县城各小学校现有的师资、校舍、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核定各学校规模轨制。同时依据县城年满6周岁儿童户籍、居住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情况实行统一划片,采取“免试、就近”的原则入学。
2.乡镇(村)小学,由各中心学校根据辖区内各小学的布点和现有师资、校舍、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划定服务范围,确保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划入相应的小学。
(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入学
沁河中学和太岳中学,由实验小学、任之恭小学和沁河镇、灵空山镇、法中乡、中峪乡四个乡镇的小学毕业生按户籍、居住的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情况实行统一划片、分配。
沁源二中,由郭道镇、聪子峪乡、赤石桥乡、韩洪乡、交口乡、景凤镇六个乡镇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入。
王和中学,由王和镇、王陶镇两个镇的所有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入。
(三)高中招生入学
高一新生须持盖有“长治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中等学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到沁源一中报到。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核定规模轨制。县教育局依据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规模轨制,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够按时入学。严禁各中小学超规模、超轨制接收学生;高中阶段坚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总体保持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普通高中招生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招生。2023年跨区域招生计划不得高于2020年跨区域招生计划的20%,到2024年全面实现属地招生。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政策,更好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科学划定施教区。县教育局在认真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相对就近、校际均衡的原则,根据6周岁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人数、中小学分布状况、学区位置、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科学划定中小学施教范围,确保所划服务区全覆盖。县城片区划分时,要依照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相对独立划分,不出现同一幢楼房划分为两个学区的情况。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
(三)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就读。将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2023年随迁子女全部在公办学校入学。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手续,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完成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无人监护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非必要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时限要求不得超过6个月。随迁子女入学后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按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安置工作。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安置,以每班安排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名。对于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各学校要安排做好送教上门工作,要规范送教上门制度,切实提高送教服务质量,保障送教服务每周 1-2次(偏远地区每周1次)、每次2-4课时,每年送教120课时以上。
(五)做好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工作。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摸清底数和情况,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做好入学工作,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落实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缓解多孩家庭接送困难,县教育局将结合学校实际,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稳妥推进的原则,在有空余学位情况下结合家长意愿办理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公办学校事项。
(六)严格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和监控,及时做好小学生新生注册和初高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七)严格控制班容量。严格执行《山西省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长治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除大班额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字〔2019〕33号)《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完成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工作的通知》(长教办函〔2020〕28号)等文件精神,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全部实行标准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招生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八)做好编班工作。根据《长治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编班实施办法》(长教办字〔2022〕47号)要求,严格按程序组织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进行均衡编班,严禁学校设立重点班、实验班,严格执行标准班额,均衡编班工作8月30日前进行完毕。编班要做到学生人数均衡、男女比例均衡、任课教师均衡,编班结果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义务教育学校各班级一经确定,在校期间不得重新分班、编班,各班级学生名单和任课教师名单不得变动。初中学生分班后再调整班级的,不能享受优质高中指标生待遇。
(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落实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责任,精准排查,摸清适龄儿童底数。结合招生入学和新学期开学工作,加强开学前后数据比对,摸清应入学未入学、开学未返校复课学生的去向,建立工作台账,坚持“一人一案”,精准施策,应劝返尽劝返,强化对区域内适龄儿童行政督促入学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造成辍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返力度,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社会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辍学的底线,确保应入尽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十)严格防范无资质中等职业学校违规招生。只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具备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才可开展招生工作,学生进入不具备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将不能注册学籍,不能颁发毕业证书。未经批准严禁校外机构入校开展招生宣传,对于不具备招生资质的学校开展招生宣传的,要就地查处,并按照《长治市公安局长治市教育局关于维护良好招生入学秩序的通告》的规定,报请公安机关介入予以依法依规处置。
(十一)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笔试、面试、面谈、评测、考核、简历筛选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严禁初中学校组织小学毕业生参加任何形式、任何规模、任何科目选拔升学为目的的考试测试。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作为推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升群众改革满意度和获得感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小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初中学校提供学生考试、测试成绩。初中学校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其他单位或家长提供的考试结果及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跨区域违规选拔生源。
(十二)严格实行阳光招生。县教育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各中小学要在学校网站、校内显要位置公示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招生计划、划片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等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绝不允许擅自散发和刊登未经教育局批准的招生广告资料,不允许任何不实宣传行为。
(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招生入学工作,校园长是招生入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畅通中小学招生入学举报申诉受理渠道,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行为纳入年检内容,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警告、通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罚款、减招、停招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举报电话:县教育局办公室 0355-7832164
县教育局学教股 0355-7833268
县教育局督导室 0355-783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