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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7467 | |
发文字号:沁教科字〔2019〕118号 | 发文时间:2019-10-09 |
发文机关:沁源县教育局 | 主题词: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标题:沁源县教育科技局关于印发《沁源县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20-11-25 |
各乡(镇)中学、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县各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局机关有关股室:
为认真落实《长治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教办字〔2019〕131号)文件精神,现将《沁源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源县教育科技局
2019年10月9日
沁源县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落实市、县《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十大行动》,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按照长教办字〔2019〕131号文件要求,县教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彻底根治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这个“顽瘴痼疾”,为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
三、整治内容
教师自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在民办培训机构或民办学校兼职授课及其他应当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青少年活动中心聘用的在职教师除外)。
四、遵循原则
(一)坚持地毯式排查与承诺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查处学校与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同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有偿补课与查处校外无证培训机构同步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查处与查纠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县教科局集中督查与各学校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
五、工作机制
实行层级负责的包保责任制:
(一)年级组长或学科组长包教师,对分管副校长负责。
(二)分管副校长包年级组长或学科组长,对校长负责。
(三)校长对县教科局负责。
六、处罚措施
对有偿补课的个人、有关责任人、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规教师及所在学校的处罚
1、教师
根据《长治市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十大行动》《沁源县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十大行动》有关规定,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一经查实,将教师师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记入个人师德档案,与所在学校的评先评优以及教师本人的评优、评模、职务晋升、岗位等级聘任直接挂钩,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所在学校予以解聘。对临时代课教师,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聘。
2、年级组长或学科组长
发现所包教师中有一人次违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有二人次违规,扣除所包组长当年绩效工资;发现有三人次违规,降低所包组长专业技术职务一个等级;发现有三人次以上或群体性违规,撤销所包组长职务,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3、校长、副校长
发现学校有一人次违规,对校长、分管副校长进行约谈;发现有二人次违规,扣除校长、分管副校长当年绩效工资,并给予党政纪处分;发现有三人次违规,降低校长、分管副校长专业技术职务一个等级,并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模资格。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群体性参与有偿补课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重处,直至撤销职务。
4、学校
发现学校有一人次违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现有三人次违规,取消学校当年度评优评模资格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二)对违规培训机构(含民办学校)的处罚
根据《长治市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十大行动》有关规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编教师,一经发现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三)对教师自行组织有偿补课的处罚
发现组织三人以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退还违规所得,扣除补课教师当年绩效工资,师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记入个人师德档案,并与所在学校的评先评优以及教师本人的评优、评模、职务晋升、岗位等级聘任直接挂钩。发现组织三人以上或累犯的,将组织补课的教师予以解聘。
七、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本次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县教科局成立联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卫明(教科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 组长:张 峰(教科局副局长)
李 晓(教科局副局长)
李红玉(教科局副局长)
成 员:教科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中学校长、中心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
各学校要确定一名副校长牵头主抓,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负责对本校有偿补课教师进行查处。各单位督察组人员名单务于10月18日前报教科局人力资源管理股。
八、工作要求
(一)专项整治行动到11月底结束,但本《方案》中涉及到的整治范围、整治内容、工作机制及处罚措施长期有效。
(二)各学校督查情况实行周报制度,要安排专人于每周四下午18:00前报县教科局人力资源管理股。
(三)校外培训机构每月27日前要将聘用教师情况上报县教科局教育管理股,并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张贴聘用教师照片,标注其基本情况,特别是教师来源;拒不提供相关信息或弄虚作假者将列入“沁源县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上报市教育局,情节严重者,吊销办学许可证。县教科局教育管理股每月底需将校外培训机构聘用教师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四)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电子屏、公告栏、宣传栏等载体发布公告,公布市、县、校三级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行为。县教科局将利用媒体发布公告,引导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行为,并积极提供线索,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
县教科局监督举报电话:
0355-7833230(县教科局人力资源管理股)
0355-7833268(县教科局教育管理股)
0355-7832164(县教科局办公室)
县教科局监督举报邮箱:qjkrlzygl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