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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04462 | |
发文字号:沁政办发〔2021〕3号 | 发文时间:2021-01-11 |
发文机关:沁源县教育局 | 主题词:中小学;幼儿园;绩效工资;补充办法; |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改革绩效工资的补充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布日期:2022-01-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改革绩效工资的补充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改革绩效工资的补充办法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教科局<关于提升教育质量进一步推行基础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沁政发〔2019〕53号)文件精神,以及沁源县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和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基础教育学校的科学发展为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鼓励广大教职工更加扎实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努力推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综合改革绩效工资主要内容
(一)学校考核奖(团队奖)
1.考核以中学、中心校、县直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等次分“优秀”(红旗单位)、“良好”(先进集体)和“合格”,其中“优秀”和“良好”数分别控制在全县单位总数的20%以内。
2.“优秀”“良好”和“合格”分别按本校在编教职工人数3500元/人、3000元/人和2500元/人兑现绩效工资。
3.学校在获得团队奖金后,要通过校内考核分不同等次给教师分配团队奖金,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①教师超工作量奖
根据学校考核方案规定的各学科工作量(山西省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每超一节工作量奖励50元。
某教师超工作量奖励金额=50元/节×每周超工作量节数×4周×9个月。
②教师出勤绩效
A.教职工每旷工一天扣100元。
B.经学校批准不能坚持集体办公的教师,每月扣50元。未经学校批准,随意不参加集体备课者,每缺一次(天)扣50元。
③教学成果绩效奖
A.高、职中以每学年评定的高三毕业优秀学生人数发放学校绩效奖励,其中所带班级的教师享受不低于60%,其他高一、高二年级任教教师可享受40%,具体标准仍执行沁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考入清、北高校的,每有1人奖励学校30万元。
B.初中:以每学年评定的初三毕业优秀学生人数发放学校绩效奖励,其中所带班级教师享受不低于50%,其他非毕业班教师可享受50%,具体标准仍执行沁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
④教师专业发展绩效奖
A.学校当年培养评选出“教学能手”或“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每有1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奖励学校2万元、1万元、5000元、3千元。
B.学校当年培养评选出“名师”或“名班主任”荣誉称号的,每有1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奖励学校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C.学校当年培养评选出“名校长”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奖励学校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D.学校当年培养县级及以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相关团体竞赛中获得团体第一名的,奖励主负责者,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500元。
上述A-C项教师专业发展绩效奖励金不搞平均分配,20%用于培养教师专业发展的团队(如名师工作室等)的奖励,30%用于团队相关参与人员的奖励,50%用于评选出的获奖教师本人。
(二)校长职级薪酬
根据县委编办、县教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沁源县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沁教科字〔2019〕124号)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我县应评定高级校长16人、中级校长27人、初级校长11人,共计54人,按规定标准需发放职级薪酬102.50万元。
托管学校的校长本次暂不评定职级及等级,不考虑职级薪酬。
(三)与校长职级相配套的副校级领导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奖励
1.学校规定职数内的副校长,所享受的绩效奖励标准为本校校长职级薪酬的60%。
2.学校规定职数内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指学校教务、政教、总务、教研机构、年级组长或教育办公室、教学办公室等),所享受的绩效奖励标准为本校班主任平均津贴的60%。
3.副校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上述绩效奖励工资从本校获得的团队奖中解决。
(四)实行班主任津贴按考核绩效发放的办法
1.对现行班主任津贴实行按考核绩效发放的办法,即一半作为基础性津贴,另一半按考核结果合理拉开档次,均由学校在每学期末报教育局审核后一次性发放,不搞平均分配。
2.班主任工作的具体考核标准及办法,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重点考核班主任的班级管理工作和学生全面发展情况。
三、凡本补充办法中未提到的相关内容,仍执行沁政发〔2019〕53号文件规定。
四、本补充办法中规定的综合改革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除外),属托管学校的,由托管集团负担,非托管学校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施行中新发现的其他情况,由县教育局提出修订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六、本办法从2020—2021学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