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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7453 | |
发文字号:沁环解查字[2020]01号 | 发文时间:2020-11-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 主题词:生态环境、解除查封、决定 |
标题:解除查封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0-11-24 |
沁源县佳政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20年11月14日零时启动),未按照《长治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长气应急发[2019]1号)文件要求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沁环查字[2020]01号),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解除查封,经我局组织核查,你单位在此期间确已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且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已解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就地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的生产设施(破碎机一台、传输皮带一套)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