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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7453
发文字号沁环解查字[2020]01号 发文时间2020-11-24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主题词生态环境、解除查封、决定
标题解除查封决定书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0-11-24

解除查封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大    中    小     

沁源县佳政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11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20年11月14日零时启动),未按照《长治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长气应急发[2019]1号)文件要求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沁环查字[2020]01号),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解除查封,经我局组织核查,你单位在此期间确已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且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已解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就地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的生产设施(破碎机一台、传输皮带一套)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