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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9765 | |
发文字号:沁环查字[2020]01号 | 发文时间:2020-11-15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 主题词:生态环境、查封、决定书 |
标题:查封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0-11-15 |
沁源县佳政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3304654762
地址:沁源县中峪乡渣滩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20年11月14日零时启动),未按照《长治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长气应急发[2019]1号)文件要求执行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破碎机一台、传输皮带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15日为止。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沁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