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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9765
发文字号沁环查字[2020]01号 发文时间2020-11-15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沁源分局 主题词生态环境、查封、决定书
标题查封决定书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0-11-15

查封决定书

 时间:2020-11-15       大    中    小     

沁源县佳政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3304654762

  地址:沁源县中峪乡渣滩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2020年11月14日零时启动),未按照《长治市2019年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长气应急发[2019]1号)文件要求执行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施(破碎机一台、传输皮带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15日为止。查封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你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沁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