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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3761 | |
发文字号:沁环责改字〔2022〕04号 | 发文时间:2022-05-18 |
发文机关: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沁源分局 | 主题词:责令改正、决定书、污染防治 |
标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8-31 |
山西通洲集团留神峪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613091041
地 址:沁源县沁河镇上庄村
法 人:武金虎
2022年5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副井区域矿井水外排口已取得排污口设置批复文件,但未按规范进行入河排污口整治,宽度、高度及标识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副井每日外排矿井水量约为2000立方米,属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但未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限2022年7月31日前按照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要求对副井区域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2.限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同时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