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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3760 | |
发文字号:沁环责改字〔2022〕05号 | 发文时间:2022-05-18 |
发文机关: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沁源分局 | 主题词:责令改正、决定书、污染防治 |
标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8-31 |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172235K
地 址:沁源县聪子峪乡聪子峪村
法 人:曹王建
2022年5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场采取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导致场地存在积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加大厂区清扫、洒水等降尘频次,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加强厂区无组织扬尘治理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