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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079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09 |
| 发文机关: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沁源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
| 标题: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5-12-09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长治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法规和运行监管股(以下简称“政策法规股”)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参考各业务股室(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提请由局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承办股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先报政策法规股及局主要领导审核。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股收到承办股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承办股室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承办科室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请局务会讨论表决。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或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局承办股室对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政策法规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负责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