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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3077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2-09
发文机关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沁源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标题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2025-12-09

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时间:2025-12-09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长治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包括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音像记录(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需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各股室(中心)需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单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所有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执法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意见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进行文字记录制作笔录。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作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股室(中心)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各股室(中心)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十五条 局各股室(中心)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