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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077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09 |
| 发文机关: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沁源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 标题: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5-12-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沁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过政务服务网、审批系统、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沁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示平台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各项行政执法信息。
各股室法制信息工作人员要积极与平台操作人员对接,及时、准确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通过以下形式,积极拓宽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
(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三)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三晋通”等手机客户端等其他互联网传播渠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的相关事业单位信息。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一)执法主体。公示各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权限、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四)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五)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人员开展现场踏勘、核查审批、重要证照送达等执法活动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内容:行政许可决定(结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许可机关、收费依据、收费性质、收费数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严重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不予公开。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相关股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10日前主动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由政策法规股汇总后统一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