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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4-06378 | |
| 发文字号:〔2023〕第12号 | 发文时间:2023-09-27 |
| 发文机关:沁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征地;补偿;安置 |
| 标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9-27 |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我县拟征收沁河镇韩洪沟村集体土地0.2500公顷。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沁河镇韩洪沟村(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沁河镇韩洪沟村,用地总面积0.2500公顷,均为农用地(含耕地0.170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商业服务业用地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费用
|
地类名称 |
征地位置 |
面积 (公顷) |
区片地价 (元/亩) |
补偿安置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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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万元) |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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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沁河镇韩洪沟村 |
0.2500 |
37400 |
5.6100 |
8.4150 |
14.0250 |
|
合计 |
0.2500 |
5.6100 |
8.4150 |
14.0250 | ||
(二)拟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标准:无。
五、拟定被征用土地安置方式:征收土地需货币安置农业人口10人。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沁河镇韩洪沟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沁源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55-7849451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