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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618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7-26 |
发文机关:沁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主题词: |
标题: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办事指南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7-26 |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
1、办理条件:
(1)符合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2)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申报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
材料来源:项目单位提供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1套。
初步设计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审批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投资概算,也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材料来源: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提供
(3)真实性承诺函原件1份。
材料来源:项目单位提供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委托评估(专家评审)-审批-办结
4、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5、办理地址:政务大厅二楼发改窗口
6、咨询电话:7838336
7、监督电话:7832953
二、初步设计调整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凡涉及厂址、规模、生产能力、建设标准、工艺路线、关键设备、主体设施等重大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化的,以及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工、机械费增加、建筑材料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经审计部门或经审批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并按原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调整概算审批条件:原设计单位编制修正概算,明确调整原因,按照概算编制深度,对比分析修正概算,作为提交投资调整的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