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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12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3-27
发文机关发改局 主题词音像记录;节约;标准;
标题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配备办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03-27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配备办法

 时间:2020-03-27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统一要求及《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发改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对相关领域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为满足行政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按照现有执法科室配备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保证执法科室配备照相机、录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各一台。  

  第五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六条 配备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设备,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