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1236931-5/2020-0911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3-27 |
| 发文机关:发改局 | 主题词:重大;材料;程序; |
| 标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办法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3-27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班子集体讨论的,局班子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五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科室。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科室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机关实际,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具体期限,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科室了解案情,办案科室应予以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科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者虽经法制机构审查,但法制机构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