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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11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3-27
发文机关发改局 主题词全过程记录;文字;合法;
标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03-27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时间:2020-03-27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九条  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已报省司法厅备案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条  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执法人员要按照本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省级执法机关负责编制),规范文明开展执法行为的音像记录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  归档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记录归档。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执法案件编号规则和执法案卷台账格式由省司法厅统一确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使用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执法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