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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09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3-27
发文机关发改局 主题词行政执法;流程图;清单;
标题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0-03-27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20-03-27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本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三)行政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四)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处罚事项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本局的行政执法流程图,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本局应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山西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一并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全文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90%、2020年底前达到100%。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政府网站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QQ群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本县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本局机关信息公开栏公示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我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本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我局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我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我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我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我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当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