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1236931-5/2019-2823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9-10-13 |
| 发文机关:发改局 | 主题词:加强;保障;权益; |
| 标题:关于调整沁源县集中供热价格的公告 | |
| 主题分类:物价 | 发布日期:2019-10-13 |
根据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长治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建发〔2012〕367号)、长治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城市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长价管字〔2015〕14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对沁源县热力供热有限公司近三年的供热成本进行了测算,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周边县区供热收费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县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29日召开了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确定了供热价格调整方案,上报县委、县政府后,决定调整我县集中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供热分类价格及适用范围
1、集中供热价格分为居民集中供热和非居民集中供热;
2、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现行的3.3元/㎡·月,调整为3.8元/㎡·月(按使用面积计算);
3、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现行的5.8元/㎡·月,调整为6.5元/㎡·月(按建筑面积计算);
4、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为沁源县县城和周边村及李元镇各村、各企业采用集中供热用户。
二、集中供热时间
集中供热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供热时间应根据天气情况,适当提前供暖和延长停暖时间。
三、其他事项
1、对低保户、特困户供暖价格实行优惠政策;
2、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3、供热企业要加强和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建立企业和用户沟通平台,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供热质量,公示故障报修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故障维修和用户投诉,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正常采暖;
4、本通知自2019年供暖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