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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36737 | |
发文字号:晋发改商品发[2017]403号 | 发文时间:2017-11-29 |
发文机关:发改局 | 主题词: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价格政策; |
标题: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物价 | 发布日期:2017-11-29 |
为更好的落实《长治市2017年冬季清洁取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加快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7〕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改气”用气价格相关事项
(一)省内管输企业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二)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我市供“煤改气”居民用户冬季取暖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对于“煤改气”居民用气价格,按照长治市物价局《关于长治市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的通知》(长价管字〔2015〕140号)文件规定的阶梯价格执行;尚未实行阶梯气价的县,要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尽快出台本区域范围内的阶梯气量与阶梯气价标准,同步完善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二、健全我市供热价格机制
(一)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我市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城镇,通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地热供暖等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排放(回灌)标准后供热。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两部制热价标准。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补偿。
(二)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清洁供暖价格。区域性集中清洁供暖,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
(三)加强供热企业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管。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
三、统筹协调相关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试点资金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投入,实现试点城市散煤供暖“销号”,并形成示范带头作用。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加大对清洁取暖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清洁供暖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通过企业债、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清洁供暖项目融资问题。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清洁供暖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多渠道解决项目融资问题,降低融资成本。
(三)扩大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大力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不断挖掘具有发展前景、经济性良好的新型清洁供暖技术。
(四)做好供应保障。省内燃气管输企业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密切配合,积极与上游气源企业沟通,确保气源充足供应。供气企业应为气源供应企业核定居民气量提供便利,根据居民用气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居民用气比例,确保居民气量充足稳定供应。供气企业要切实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四、其他
本通知执行时限为今冬明春取暖季。“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省发改委下发文件后严格执行。
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