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县财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县财政局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范性文件;
3.财政工作报告;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8.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9.其他服务事项;
10.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具体信息可参见《沁源县财政局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方式
沁源县财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沁源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县电视台、新闻中心等媒体、财政信息、报刊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对本机关各类财政信息予以公开,最迟自该财政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沁源县财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沁源县财政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向沁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沁源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
办公地址:沁源县财政局办公楼三楼(人民北路8号)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办公室0355-7839103,监察股0355-7839095
传真号码:0355-7839406
邮政编码:046500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申请领取,也可在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沁源政府网下载并填写《申请表》电子表格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沁源县财政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沁源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处理
1、受理的程序
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长治市沁源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前述四种情形,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
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要求,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政府信息。
(六)费用收取
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沁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沁源县财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沁源县财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