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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054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0-20 |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灾害 统计 |
标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组织实施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10-20 |
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2.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
3.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
4.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因灾死亡失踪和倒塌损坏住房一览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
5.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针对启动省级救灾Ⅳ级以上(含Ⅳ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
6.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信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