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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986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0-16 |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灾害 救援 |
标题:救灾标准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10-16 |
1.自然灾害快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 2 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含 10 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 1 小时内完成。
(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 5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 3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 级报表后,应在 2 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2.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 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 3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