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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845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3-27 |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执法;决定;审核 |
标题:沁源县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3-27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沁源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长治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应急管理局法治监督审查委员会对拟作出的决定,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三)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法制审核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法制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治监督审查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有瑕疵、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撤销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股室。相关股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 法治监督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