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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844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3-27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标题沁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2020-03-27

沁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20-03-27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及授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相关股室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机关相关股室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示平台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各项行政执法信息。

各股室法制信息工作人员要积极与平台操作人员对接,及时、准确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通过以下形式,积极拓宽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

(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办公场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公示内容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的相关事业单位信息。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一)主体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清单信息: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三)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及有效期等信息;

(四)依据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五)服务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六)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政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岗位职责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严重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不予公开。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相关股室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10日前主动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由法规股汇总后统一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县应急管理局予以更正,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或者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关各相关股室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机关相关股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人员或措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