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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681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8-29 |
发文机关:沁源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安全;隐患;排查 |
标题:沁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在全县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2-08-29 |
各主体企业、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近期临汾市发生两起洗(选)煤厂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晋应急发[2022]261号)文件。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实际,决定在全县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主体企业、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充分认识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守住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以保安全、护稳定的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
(一)专项整治时间: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1日
(二)专项整治对象:全县洗(选)煤厂及型煤配煤加工企业
(三)整治工作开展方式
1.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事故通报,结合企业实际,地毯式无死角地对全系统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整治期间,煤矿附属洗煤厂及与主体企业相关的洗(选)煤厂,由分管洗(选)煤厂的副总经理牵头负责,每月至少对所属洗(选)煤厂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社会独立型洗(选)煤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半个月必须开展一次全系统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每次隐患排查工作必须形成隐患排查及整改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2.县局全面督查检查。县局督查检查工作与企业自查自整工作同步开展,督查检查工作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队全面负责。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主体企业、洗(选)煤及型煤配煤加工企业不按规定次数及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排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一律严格处罚。对仍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一律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3.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一是认真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切实对标对表排查检查,真正做到查漏补缺。排查时,要重点突出设备检修、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停送电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起泡剂、捕收剂)等是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带式运输设备是否具有合格标志、安全保护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周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或容易发热的物品,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防灭火设备等方面。同时,今年以来高温天气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正确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加大对机电设备、电器线路的检查频次;二是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防汛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三是针对临汾市发生的两起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是否在全体员工中召开专题警示教育会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四是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是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闭环管理。
三、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受疫情等原因影响,我县洗(选)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已有少部分洗(选)煤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验收工作,大多数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仍未验收。但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取得标准化等级是大势所趋,不可心存侥幸,仍必须继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企业走过场,弄虚作假,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一律取消申报资格,重新申报;现仍未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要切实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争取尽快达标;对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不理不睬、无计划、无动作、无投入,且现场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必须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各洗(选)煤厂及型煤配煤加工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理念,深刻认识当前安全工作的严峻性、紧迫性、重要性,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所涉的各项工作,要深入分析本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相关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岗位责任制,要真正把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实现群防群治,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检查人员要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查看企业自查台账,是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全程留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项登记造册;是否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逐一整改验收销号;对发现企业存在应整改而未完成整改或存在反复整改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进行上限处罚;在检查过程中要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对未开展自查或自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责任不落实的情况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罚。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工作;检查要求轻车简从,做好个人疫情防控防护和遵守配合好被检查单位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如有违反,严肃问责。
附件:关于近期临汾市发生两起洗(选)煤厂安全生产事故的通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