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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127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8-18 |
| 发文机关:灵空山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灵空山镇涉企执法事项清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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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指导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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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生产 检查 |
行政 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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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
行政 检查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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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监督管理 |
行政 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