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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0936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14 |
| 发文机关:灵空山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灵空山镇人民政府2025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4-14 |
为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扎实推进年度执法检查任务的实施。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现将灵空山镇人民政府2025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制定如下:
一、检查主体
灵空山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检查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镇域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全部耕地、农田、林地及不特定对象。
三、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等。
四、检查内容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1.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
2.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
3.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
4.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
5.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二)农业农村领域
6.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7.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
8.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
9.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三)应急管理领域
1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1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
12.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
(四)林业和草原领域
13.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
14.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
15.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16.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17.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
18.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五)消防救援领域
19.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
20.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
2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六)其他领域
22.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
23.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
24.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站位,高度认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梳理各项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形成监管合力。镇综合执法队要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配合,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灵空山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