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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822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5-12
发文机关韩洪乡人民政府 主题词韩洪乡,低保复核,实施方案
标题韩洪乡2023年低保复核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5-12

韩洪乡2023年低保复核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12       大    中    小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根据《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沁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沁政办发[2019]59号)规定,并依据《沁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沁民字[202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大复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一、指导思想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沁政办发[2019]59号文件及沁民字[2022]49号文件关于《沁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  遵循“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乡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补齐低保工作短板,提高救助精准性。

二、目标任务

此次全乡城乡低保复核工作,要做到100%入户调查,核算收入,100%比对信息,按照“户保和人保相结合”的原则,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复核工作高效保质保量完成,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2023年韩洪乡城乡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  帅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张  慧    乡党委副书记

        温宏斌    乡人大主席

        陈辉辉    乡纪委书记

        宋程成    乡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王  恒    乡武装部长

        阴瑞玲    副乡长

        王  玮    副乡长

        王  旭    副乡长

        张艳东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张艳勇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马晓宇    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成  员:胡小丽    民政服务员 

        张  慧    社会救助协理员

        胡  飞    大学生村官

        李雨潞    大学生村官

        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   

        各村主职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张艳勇同志担任。

四、复核标准

(一)低保标准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60元/月/人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54元/年/人

(二)基数标准

2023年度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月/人(此数据由山西省民政厅公布)。

五、申请和受理

(一)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省户籍,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三个月以上,下同)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外省户籍一律不予受理。

(二)办理方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居住地村协助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由户主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按户籍类别分别依据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条件进行审核。

2、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民政、政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在我乡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4、与我乡户籍人员为同一家庭且长期在我乡居住生活的,可以在我乡申请低保,由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重残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诊断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病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落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按照沁政办发[2021]16号和沁民字[202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家庭成员的界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其中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同一家庭成员,也不计算收入及赡、抚、扶养费: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或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主动向低保申请地报告家庭财产、收入及成员情况(子女毕业或家庭成员死亡)的变化情况,单人单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对象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要如实及时报告低保对象的家庭变化情况。

(六)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六、 复核程序

(一)准备阶段(4月25日—5月15日)

各村要召开会议,通过各种方式在村内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让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民写出书面申请书,并负责收集。

(二)受理申请,信息比对阶段(5月15日—5月30日)      

乡政府在受理申请时,村委员会应当协助收集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将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电子版录入汇总,由乡民政工作人员将所辖村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信息统一汇总,委托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省核对中心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对隐瞒、少报家庭成员的,一律不予受理。

各村最迟于5月20日上报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上传核对系统。

(三)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受理申请后,在上传经济状况核对的同时,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由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经济情况、赡抚扶养人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采取上门入户、邻里走访、信息核对、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

2、在调査结束后,由乡民政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村出具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收入证明(村对出具的证明真实性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申请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城市低保金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农村低保结合实际分档救助,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补差救助。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时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分档救助。分为六档,一档月救助金额为546元(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500元以下的);二档月救助金额为505元(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01元-1000元);三档月救助金额为463元(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1元-1500元);四档月救助金额为421元(家庭年人均收入1501元至2000元);五档月救助金额为380元(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1元-2500元);六档月救助金额为338元(家庭年人均收入2501元-6554元)。

3、收入核算后,及时召开支村两委、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个人财产情况、赡扶养人等情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标准和收入测算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要告知低保申请对象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通过测算,初审符合低保标准的,提供低保申报资料(见附件1)

(四)审核审批、网上审批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各村对经过调查、收入测算以及核对系统结果反馈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完善所有申报资料,于7月1日前交回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对各村低保户的申报资料进行上会审核、审批、公示,同时要将申报资料上传系统,完成低保信息系统的网上审批。

七、复核重点

(一)家庭收入指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等。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按照现值认定;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三)低保对象中患重残和重病(诊断为省定病种和“支出型”)患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仍本科以下就读)、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原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10%分类施保金,增加后的低保金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符合分类施保的对象,分类施保金一档为0元,二档为41元,三、四、五、六挡为55元。

(四)“支出型贫困”,指提出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因病、教育等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因病住院的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则,当事人购置相关财产在患病之前的,该财产可予以豁免。

(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

(六)低保申请对象如未按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低保资格,应当对其暂缓或终止低保审批。

(七)对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核实确实困难的,对本户对象乡级可启动“一事一议”,纳入低保范围。

(八)拆迁等补偿费的认定。对于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购房前计入家庭收入;购买住房(唯一一套住房)后,扣除购房款和装修、基础家电费用、交房前房租后余额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分摊月数计算。

(九)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包括:县民政局和乡人民政府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八、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要严格把关,全程指导低保复核工作并签字,要参与入户调查,收入测算,民主评议,对所包村申请低保户要全部进行入户调查并签字确认,确保各村严格按程序完成各个环节。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对各村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确保复核工作按程序完成,配合乡政府做好入户、收入核算等工作。乡民政工作人员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审定。

(二)强化政策宣传

采取公示栏内张贴资料、喇叭广播等形式对城乡低保政策予以宣传解释,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实现低保认定工作透明化。

(三)严格操作程序

各村必须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两榜”公示,扎实开展城乡低保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政策的申报对象做好解释及思想工作,确保和谐稳定。

(四)做好动态管理

各村要建立低保对象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要经常对低保人员进行家访,每月28日前向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财产、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尤其是死亡情况要及时进行报告。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保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低保资格,将享受保障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上述条款没有涵盖的,由乡党委政府集体上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附件:1、村低保复核流程附件1:村低保复核流程.docx

      2、低保申报所需资料附件2:低保申报所需资料.docx

      3、《韩洪乡2023年低保复核时间安排》附件3:韩洪乡2023年低保复核时间安排.docx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