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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3066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2-08
发文机关韩洪乡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关于2025年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12-08

关于2025年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5-12-08       大    中    小     


韩洪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城乡低保复核工作的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提高低保规范化水平,切实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促进低保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低保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上级要求及相关规定,决定在全乡范围开展2025年城乡低保大复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指导思想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沁政办发[2019]59号文件及沁民字[2022]49号文件关于《沁源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长民发[2023]56号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民发[2023]64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治市强化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长民发[2024]76号文件长治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沁民函[2025]8号文件《沁源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及沁民字[2025]18号文件《沁源县民政局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能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为依据,  遵循“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乡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补齐低保工作短板,提高救助精准性。

二、目标任务

此次全乡城乡低保复核工作,要做到100%入户调查,核算收入,100%比对信息,按照“户保和人保相结合”的原则,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低保。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复核工作高效保质完成,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成立2025年城乡低保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 张  华(党委书记)

            帅(党委副书记、乡长)

常务副组长 (副乡长)

: 张  慧(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吴晓宇(人大主席)

            宿瑞(纪委书记)

            宋程成(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王(武装部长)

            阴瑞玲 (副乡长)

             (副乡长)

           张艳东(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马晓宇(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张艳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员:胡小丽(退役军人服务站科员)

            张(小)(社会救助协理员)

            胡飞(大学生村官)

            李雨潞(大学生村官)

各村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民政工作承办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张艳勇同志担任。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乡城乡低保标准遵照执行沁源县民政局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94元/年/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0元/月/人。

基数标准:城乡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月/人(此数据由省民政厅公布)。

2025年新的低保标准公布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五、 复核程序

(一)准备阶段(5月15日—5月25日)

各村要召开会议,通过各种方式在村内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让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民写出书面申请书,并负责收集。

(二)受理申请,信息比对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1、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省户籍,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三个月以上,下同)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外省户籍一律不予受理。

2、办理方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居住地村协助向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由户主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按户籍类别分别依据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条件进行审核。

2)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民政、政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在我乡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4)与我乡户籍人员为同一家庭且长期在我乡居住生活的,可以在我乡申请低保,由户籍地民政、政府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种重特大病种及其它癌症的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落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5)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予以豁免;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其余收入按照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按照沁政办发[2021]16号和沁民字[2021]90号文件规定执行)。

4、家庭成员的界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其中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同一家庭成员,也不计算收入及赡、抚、扶养费: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或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主动向低保申请地报告家庭财产、收入及成员情况(子女毕业或家庭成员死亡)的变化情况,单人单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对象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要如实及时报告低保对象的家庭变化情况。

6、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7、健全完善救助对象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乡、村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主动向所在乡申报登记,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入户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中,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上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主要包括: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村委两委成员。

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8、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乡政府在受理申请时,村委员会应当协助收集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并将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电子版录入汇总,由乡民政工作人员将所辖村城乡低保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信息统一汇总,委托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市核对中心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对隐瞒、少报家庭成员的,一律不予受理。

各村最迟于5月31日前上报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上传核对系统。

(三)入户调查、收入核算(6月1日——6月15日)

乡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各村应当协助乡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1)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等。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2、家庭经济状况指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3、家庭收入指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档救助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时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分档救助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从事技术性灵活务工人员(比如拥有A级、B级驾驶证人员,在乡镇以上从事厨师行业、开出租车、装修行业、电焊、氧焊、汽车修理、水、电、暖安装人员等),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的2-3倍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未满60周岁)内、有劳动条件(家里有3周岁前的儿童或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人照料的重病重残人员的可减免一个劳动力的收入)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员及持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种重特大病种及其它癌症的患者为无劳动能力;

对于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对外出务工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务工地在县级城市每月扣减200元生活工作成本,在中西部市级城市(含市辖区)每月扣减300元生活工作成本,在东部地区、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市以及北、上、广、深等城市打工的,每月扣减400元生活工作成本。所扣减生活成本不计入家庭收入。(以本人提供的务工单位收入证明或工资流水为参考)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①在农村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年收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倍计算。

②有固定门面或代理品牌,月收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数计算。

③有固定摊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④非固定经营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⑤其他经营性收入由村、乡评议审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收入。

规模养殖养殖净收入,牛出栏按每头5000元计算;猪出栏按每头700元计算;羊出栏按每只800元计算。

⑦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按市场平均收益测算;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根据我乡实际,玉米、高粱、马铃薯作物,按每亩纯收入400元计算;谷子、大豆、杂粮按每亩纯收入350元计算;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不计算收入。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我县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当扣除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和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申请社会救助期间的家庭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数)。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也可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扶养)费(赡抚养人的收入可以核减因病的刚性支出);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固定收入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支出型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对于赡(抚、扶)养义务人为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或收入明显偏低的灵活就业人员,赡(抚、扶)养义务人应付的赡(抚、扶)养费可按低保标准的30%计算。赡(抚、扶)养费的计算均为家庭对家庭计算。

辞退金、身份置换金、赔偿收入、遗产收入等,扣除经查实确需卖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分摊到月计算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或因病、因灾等情况将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转移性收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拆迁等补偿费的认定。对于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购房前计入家庭收入;购买住房(唯一一套住房)后,扣除购房款和装修、基础家电费用、交房前房租后余额计入家庭收入,按照分摊月数计算。

4、其他应当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3)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助金;

6)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8)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9)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10)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款物等

11)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12)因病、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身体残疾需康复治疗和配备辅助器材、轮椅等支出;因病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政策后,由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和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等。诊断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实际门诊费用高于200元/月的按实际支出核减,低于200元/月的按照200元标准核减治疗费用;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最低住宿费等必须支出的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累积计算。

“支出型贫困”,指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教育等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不考虑家庭财产)。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持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种重特大病种及其它癌症的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

5、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等。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按照现值认定。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6、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

1)隐瞒子女、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2)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

3)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及患因病支出型家庭,病前购买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4)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5)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商业用房的;

6)非重病重残或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和收入丰厚企业工作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购买7万元以上汽车的;

7)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

8)家庭装修、生活开销、首饰、家电、车辆(名下有车或名下无车但长期用车的)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的家庭。

核对发现救助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拥有车辆、农机(具)等财产,但经乡镇核实确系多年前所有,目前已不存在或无法使用,且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名下登记工商信息,经乡镇核实本人实际未经营或未参与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因就业、教育等原因常期外出,名下有3个月以上闲置农村住房的,可不认定为名下住房套数;租住住房的,本租住房可不认定为名下住房套数;参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未实际出资或通过政府贴息贷款出资的,可不认定为本人名下财产。

因病住院的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则,当事人购置相关财产在患病之前的,该财产可予以豁免。

7、收入核算

在调査结束后,由乡民政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村出具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收入证明(村需对出具的证明真实性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申请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2024年我乡城市最低生活标准为78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94元/年,收入测算人均收入低于7094元即可认定为低保户,2025年新的低保标准公布后,再按新标准执行。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结合实际分档救助(分五档:一档为当年低保标准、二档为当年低保标准的85%;三档为当年低保标准的60%;四档为当年低保标准的45%;五档为当年低保标准的30%;

农村低保:一档月救助金额为591元(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418元以下的);二档月救助金额为502元(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419元至2836元);三档月救助金额为355元(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837元至4254元);四档月救助金额为266元(家庭年人均收入4255元至5672元);五档月救助金额为177元(家庭年人均收入在5673元至7094元);

城市低保:一档月救助金额为780元(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56元以下的);二档月救助金额为663元(家庭月人均收入在157元至312元);三档月救助金额为468元(家庭月人均收入在313元至468元);四档月救助金额为351元(家庭月人均收入467元至624元);五档月救助金额为234元(家庭月人均收入在625元至780元)。

整户识别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低保边缘家庭对象中重病、重残人员豁免相应收入或单人单户按照相应政策纳入低保的按照五档予以救助,核算完成后提交韩洪乡城乡低保复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鼓励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项目、专业合作社、就业帮扶车间等,通过参与经营、自主创业、劳务输出等增加收入。注册合作社法人、社员或工商投资入股的,按其实际收入或分红计算收入。贷款购买的农机具(农用车辆)在贷款偿还完毕前,本农机具(农用车辆)及其经营性收入不予认定和计算;60周岁以上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两倍低保标准的老年人,其父母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时,该子女应付赡养费豁免。

(四)审核审批、网上审批阶段(6月16日——7月10日)

韩洪乡城乡低保复核领导小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收入核算,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定救助金额,委托村将申请家庭所有低保资料拍照并委托村在申请家庭所在村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公示有异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疑点等情况,有必要的,乡人民政府可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同时要将申报资料上传系统,完成低保信息系统的网上审批。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及动态管理工作的;

(2)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未满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4)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5)家庭成年子女毕业或者就读全日制本科以上的;

(6)家庭成员死亡的。

(7)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成员中有吸毒的;本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2、渐退标准

1)对低保对象中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6个月低保渐退期;

2)纳入时核减收入后家庭刚性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12个月低保渐退期。渐退期发放金额与最后一次动态管理时确定的救助水平一致。渐退期满自动终止发放。

3、明确大学生救助条件

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有就读专科以上学校的要提供教育部学籍验证报告。就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如生活困难,本人可单独提出救助申请。就读研究生期间学费不作为刚性支出扣减,各项助学金、津贴、补助、勤工、亲属给付的生活费等要按规定计算收入。

4、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中患重残和重病(诊断为省定病种的重病、癌症和“支出型”)患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仍本科以下就读)、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原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10%分类施保金,增加后的低保金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符合分类施保的对象,城市低保分类保金一档为0元,二、三、四、五档为78元;农村低保分类施保金一档为0元,二、三、四、五档为55元。

六、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要严格把关,全程指导低保复核工作并签字,要参与入户调查,收入测算,民主评议,对所包村申请低保户要全部进行入户调查并签字确认,确保各村严格按程序完成各个环节。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对各村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确保复核工作按程序完成,配合乡政府做好入户、收入核算等工作。乡民政工作人员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审定。

(二)强化政策宣传

采取公示栏内张贴资料、喇叭广播等形式对城乡低保政策予以宣传解释,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实现低保认定工作透明化。

(三)严格操作程序

各村必须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入户调査、民主评议、“两榜”公示,扎实开展城乡低保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政策的申报对象做好解释及思想工作,确保和谐稳定。

(四)做好动态管理

各村要建立低保对象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要经常对低保人员进行家访,每月28日前向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财产、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尤其是死亡情况要及时进行报告。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低保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低保资格,将享受保障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上述条款没有涵盖的,由乡党委政府集体上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