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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4651 | |
发文字号:韩政发〔2023〕12号 | 发文时间:2023-02-20 |
发文机关:韩洪乡人民政府 | 主题词:韩洪乡 特困复核 实施方案 |
标题:韩洪乡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城乡特困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韩洪乡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城乡特困复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根据《沁源县特困人员认定实施办法》(沁民字〔202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省市县相关民政政策法规,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乡所有特困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对符合特困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特困范围,补齐短板,提高救助准确性。
二、目标任务
乡人民政府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在村委协助下,发起政策宣传、信息核对、走访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及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维护上报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全乡的城乡特困复核工作。
三、认定条件
(一)具有我省户籍,在我县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县户籍在市外其他城市居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申请人为单位受理申请并实施供养,家庭成员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分别单人单户提交申请并分别审核确认发放资金。
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我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申请人的收入按照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无生活来源: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3、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等经营性活动的;
4、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5、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6、申请前12个月内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的;
7、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8、家庭装修、生活开销、首饰、家电、车辆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的家庭;
9、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确系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的,由相关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乡“一事一议”纳入特困范围。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强制隔离戒毒、在监所服刑,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现役义务兵。
对于因计划生育、民间过继等各种原因造成老年人户籍登记有子女,但经乡村认定并未与该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该子女可认定为非法定赡养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7、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申请及受理
(一)准备阶段(2月20日-2月24日)
各村召开会议成立特困复核工作领导组,并在村内广泛宣传特困政策,让符合特困条件的村民进行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信息对比阶段(2月24日-2月28日)
各村根据申请,收集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身份证信息和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于2月28日前上报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上传核对系统。
(三)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阶段(3月1日—3月10日)
1、受理申请后,在上传经济状况核对的同时,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和民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100%入户调查,并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供养方式,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
2、依据政策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直接排除及初步收入测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3、收入核算后,及时召开支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个人财产情况、赡扶养人等情况明显不符合政策的,要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通过测算,初审符合特困标准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并提供城乡特困申报资料(见附件1)
(四)审核审批价段(3月11日——3月15日)
各村对经过调查、收入测算以及核对系统结果反馈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完善所有申报资料,于3月11日前交回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审核资料后由乡党委政府上会通过并将结果在村委会公示,同时要将申报资料上传系统,完成特困信息系统的网上审批。乡人民政府上会审核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则上报县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
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要严格把关,全程指导城乡特困复核工作,要组织参与入户调查,收入测算,民主评议,对所包村申请特困户要进行入户调查并签字确认,确保各村严格按程序完成各个环节。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对各村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确保复核工作按程序完成,配合乡政府做好入户、核算工作。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审定。
(二)强化政策宣传
采取公示栏内张贴资料、喇叭广播等形式对城乡特困政策予以宣传解释,让群众真正了解政策,实现特困认定工作透明化。
(三)严格操作程序
各村必须按照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入户调査、民主评议、公示,扎实开展城乡特困认定工作。对不符合政策的申报对象做好解释及思想工作,确保和谐稳定。
(四)做好动态管理
各村要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每月28日前向乡便民服务中心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财产、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尤其是死亡情况要及时进行报告。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特困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特困资格,将享受保障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上述条款没有涵盖的,由乡党委政府集体上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附件:1、村特困复核流程
2、特困申报所需资料
3、韩洪乡2023年城乡特困复核时间安排
4、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
2023年2月18日
附件1:特困复核流程
1、各村召开两委扩大会议,成立本村特困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2、以村喇叭广播、微信、张贴通知等方式,传达特困文件精神告知村民开始特困申报工作,确保村民及时申报。
3、收集村民特困申请,核对授权书,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填写信息导入模板(电子版),进行信息比对。
4、市局出具核对报告后,比对结果无异议的受理申请,比对结果有异议同时不符合沁政办[2019]59号文件规定特殊情况的,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5、村委对核对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收集资料。
6、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工作人员、村委工作人员对照认定办法对申报对象逐户进行调查、生活自理评估、确认供养方式。
7、收入测算,召开民主会议进行评议。
8、填写审批表,整理相关资料,上报乡审核,村委进行第一次公示。
9、各村上报过录表(电子版),每户的特困所需资料拍照命名后上报(每户一个文件夹),进行网上审批。
10、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乡人民政府审批,进行第二次公示。
附件2:特困申报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所需资料:
1、申请审批表(本人按手印)
2、特困调查摸底表
3、自理能力评估表
4、特困人员申请授权书
5、申请(内容写出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6、申请人村委证明(需证明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主职签字盖章)
7、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在一页)、残疾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9、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录取通知书等。
10、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所需上报资料
1、会议记录复印件(必须有参会人员签字,盖村委章)
2、审核、审批公示照片(远照、近照各一张)
3、公示报告单(盖村委章,写清日期,日期是公示结束的日期)
4、所有申请资料照片(以户为单位)
附件3:
韩洪乡2023年特困复核时间安排
一、信息核对时间安排(2月24日至28日):
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核对授权书,将所有人的身份证号输入离线数据导入模板:
序号 |
省 |
市 |
区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1 |
山西省 |
长治市 |
沁源县 |
张三 |
14043120000000000X |
2 |
山西省 |
长治市 |
沁源县 |
李四 |
140431200000000001 |
表一:申请人
注意:本人单人单户申请,但其父母尚在且有一定的收入,则也需要进行信息比对。
注:1、身份证中的X为大写;
2、名字中间不能有空格;
3、字体微软雅黑10号;
4、核对时间长,一人身份证号信息不对,全员返回。
二、入户调查时间安排(3月1日至3月10日):
由各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工作人员、村干部对每户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月2日:旭河村、石台村
3月3日:杭村、上务头、下务头
3月6日:定湖、程壁、王璧、定安
3月7日:韩洪、泽山
3月8日:上舍、奠基、刁王坪
3月9日:鱼儿泉
三、初审资料、民主评议时间安排(3月11日至3月15日):
各村准备好收集的特困资料到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由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收入测算后组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和签字确认的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附件4: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