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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1125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4-08 |
| 发文机关:韩洪乡人民政府 | 主题词:韩洪乡;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
| 标题:沁源县韩洪乡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4-08 |
沁源县韩洪乡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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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县级指导部门 |
权力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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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永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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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县应急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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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5.《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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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 《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
县公安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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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县供电公司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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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
县水利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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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在建违法建筑采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县住建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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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2.《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交通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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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农业农村局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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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畜牧兽医中心 |
韩洪乡 人民政府 |
注:乡镇法定行政执法权10项。其中:行政检查2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处罚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