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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1104
发文字号沁政发〔2020〕16号 发文时间2020-04-10
发文机关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题词政府;赋予;开发区;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
标题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 发布日期2020-04-13

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时间:2020-04-10       大    中    小     

沁源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要求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绿色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转型发展的示范区、新引擎作用,切实解决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推广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授权经验的决定》精神,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按照依法赋权、差异化赋权、定向赋权、精准赋权的原则,赋子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22项县级行政管理权。按照《山西省开发区条例》规定,已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县级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审批系统、端口对接等各项工作衔接,确保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方式,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实现办事不出开发区,切实菅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建立健全赋权评价监督机制。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纠正,不适宜由开发区继续实施的,应及时提出暂停实施或终止实施意见。所赋行政管理权事项已纳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范围,开发区管委会要自觉接受监督。

附件:县政府赋予沁源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目录.doc                       

沁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